周春光;长期以来,在公司治理机制中涉及董事勤勉义务之司法审查标准的问题一直颇为棘手,其适用标准的模糊性与难以界定性在实证与学说中均有所体现。一般而言,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与法律后果会受到董事勤勉义务司法审查标准的制约与影响。经过对司法案件的梳理,现行董事勤勉义务主要以形式审查为主导,存在整体案例数量较少事实下之行为预设与研判乏力、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地区成效良莠不齐、规制不确定性制约实施细则的推进、配套的硬制度供给和软文化建设尚付阙如等问题之存在。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设计是以公司与股东利益保护为基点,兼具激励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之目的。审查标准需要从制度、文化和细则三个维度建构:制度安排,针对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有序化,避免司法活动的过多介入;文化建设,采取"分片"管理的思想,开展董事企业文化体系培育;规则精细,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位要求,区分不同种激励机制,建立不同程度的勤勉义务规则。司法程序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治本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从更宏大的视阈联动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把握适应发展需要的勤勉义务审查标准,以解决争端为导向探究规制路径,实现公司治理过程中董事行为激励与失职问责之价值平衡。
2019年01期 163-1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4K] [下载次数:751 ] |[引用频次:36 ] |[阅读次数:0 ]